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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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体制】海淀街道社区保洁外包项目
品目
服务/环境服务/城镇公共卫生服务/清扫服务,服务/环境服务/城镇公共卫生服务/垃圾处理服务
采购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
行政区域
北京市
公告时间
2016年03月28日 14:1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16年03月28日 09:00至2016年04月01日 16:00
招标文件售价
¥200 元(人民币),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室
开标时间
2016年04月18日 09:30
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层1502会议室
预算金额
¥165.1691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蒋鹏飞
项目联系电话
010-63509799-861
采购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
采购人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
宋科长 010-82669988
代理机构名称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010-63509799-86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蒋鹏飞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体制】海淀街道社区保洁外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体制】海淀街道社区保洁外包项目
项目编号:HCZB-2016-ZB1069-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鹏飞
项目联系电话:010-63509799-861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街道办事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0号
联系方式:宋科长 010-826699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鹏飞
代理机构地址: 010-63509799-861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项目概述:为切实提高海淀地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水平,计划将由我街道负责清扫保洁的17个老旧社区的社区保洁208196.3平方米纳入社会化、专业化清扫保洁作业服务范围,加强对市容工作的监管、评价,完善地区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街巷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招标范围:
序号
名称
社区面积(平方米)
1
海淀路社区
8530
2
芙蓉里社区
23274.5
3
苏州街路社区
519.2
4
稻香园南社区
11938.4
5
倒座庙社区
5637
6
海南北社区
8472.7
7
海南南社区
14046.3
8
稻香园西社区
13812
9
万泉庄北社区
20325
10
新区社区
20000
11
苏州桥西社区
4020
12
小南庄社区
21575.9
13
三义庙社区
10966.8
14
立新社区
6508.5
15
锅炉厂
570
16
万南社区
15000
17
三环社区
23000
合 计
208196.3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投标人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65.169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3月28日 09:00至2016年04月01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室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4月1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4月1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层1502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招标文件发售:领取招标文件时须由拟派本项目负责人本人携带: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写明项目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项目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最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最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入账票据凭证复印件;距报名资料递交截止时间5日内由社保机构出具的拟派本项目负责人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距报名资料递交截止时间5日内其注册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并清晰完整)。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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