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成都市青羊区长虹家园公益服务中心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阳光家园”服务 | 本项目采取日间照料的服务方式,为具有锦江区辖区户籍,处于就业年龄阶段具有一定自理或从业能力,但家庭日间无法照料的轻中度智力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劳动技能训练、帮扶残疾学员就业创业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 (1)、供应商必须在服务约定范围及生效时限内完成服务事项,并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项目的工作计划方案、工作汇报总结和相关台账资料; (2)、供应商与每一位残疾学员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清晰的托养服务协议。供应商为新起点庇护工场残疾学员提供规范、良好的服务,履行对残疾学员的照顾和保护义务; (3)、供应商要建立残疾学员个人档案,服务对象1人1档,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托养服务协议书等,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4)、服务期间,供应商每周日常活动服务时长应不低于24小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应进行1场及以上心理疏导课程,每年应举办2场及以上元旦、春节、端午、国庆等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每年应开展2场及以上户外远足活动; (5)、供应商应于结项前向采购方提交项目完成年度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及全年财务明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开支); |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后两年经采购方考核合格后续签。 | (1)、阳光家园庇护工场项目点服务残疾学员人数应达到14人及以上,服务过程中需在阳光家园庇护工场项目点配备2名及以上固定老师,1名兼职心理咨询师; (2)、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供应商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负责支付项目运行过程中相关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残疾学员补贴、活动经费、水电气费等,并接受采购方监督; (3)、供应商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并做好服务台账。供应商应在服务期内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并按要求督促阳光家园庇护工场残疾学员按时出勤接受培训,并做好考勤记录。本项目服务范围内如有重大事项发生,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方进行通报(通报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图文信息); (4)、供应商应当妥善保障服务对象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运行场所的消防和设施安全以及整个项目的运营安全。服务期间,服务对象发生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或损失,运行场所、项目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与采购方无关; (5)、供应商在实施本项目时,与第三方或自己的员工或雇佣人员等发生的纠纷与采购方无关,若采购方承担了相应责任或导致采购方的损失,有权向供应商追偿;(7)、供应商经营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