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标人招标人现对本项目作如下澄清、修改,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为准。一、招标文件澄清(共0项);二、招标文件修改(共6项)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款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9356267元,其中:暂估价为196200元、暂列金额为763000元、其他不可竞争费为437178元;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为9356267元,其中:暂估价为196200元、暂列金额为763000元、其他不可竞争费为431647元”。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附表.商务标评审表”中投标报价:“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9356267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1396378元(含税)。”修改为:“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9356267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1390847元(含税)”。3、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附表.商务标评审表”中投标报价区间:“本招标文件设置合理的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10%至-15%(含范围上下本数),即8162284元至8560278元(含范围上下本数)(投标报价区间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修改为:“本招标文件设置合理的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10%至-15%(含范围上下本数),即8161454元至8559725元(含范围上下本数)(投标报价区间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附表.商务标评审表”中评标基准价计算的球号对应如下:球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元)权重B16765906.030%26805705.432%36845504.834%46885304.236%56925103.638%66964903.040%77004702.442%87044501.844%97084301.246%107124100.648%117163900.050%修改为:球号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元)权重B16770607.030%26810434.132%36850261.234%46890088.336%56929915.438%66969742.540%77009569.642%87049396.744%97089223.846%107129050.948%117168878.050%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附表.商务标评审表”中投标报价偏差扣分的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上限-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下限)/10=39799.4元(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修改为:“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上限-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区间下限)/10=39827.1元(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6、现重新上传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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