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英才网联旗下建筑英才网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喻鑫律师,主讲“2015年法律热点解析与经典案例分享”主题沙龙活动,通过案例为企业讲解VP的离职谈判设计。
VP离职谈判案例
某欧资企业,主营国外产品的国内销售,技术咨询和国外高新技术国内制造三项业务。雷总是公司国内制造负责人也是生产技术部门总监兼副总裁,月薪六万余元,工龄四年零一个月,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公司因一些原因想解除与其劳动合同。
喻律师通过事前分析了解到,公司的诉求是希望员工尽快离职,补偿尽量少一点,风险也少一点;而员工作为中层管理者比较在意个人职业发展,其次才是补偿。
喻律师提醒HR在离职谈判前要仔细考虑两点,如何说服对方,和如果说服不了对方是否有退路,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谈判前要选择一个最佳替代方案,以制约谈判。
离职谈判难点解析
喻律师介绍,谈判过程中,主要遇到以下三个难点。
1.公司的章程中,没有标明公司副总裁VP是高级管理人员。
VP是否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喻律师表示,不是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两种,一种是法定的,另一种是章程规定的。法定的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不包含总裁和副总裁,且总裁在实践中跟总经理不是同一职位,通常指运营负责人。
那么,不是高管公司是否可以任意其免除职务?喻律师表示,这个是可以的。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是可以免除中层或高层职务的,但需要按照合理薪资标准为其安排一个新的职务,否则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可能认定为违法,侵犯员工的利益。
所以公司还是按照高管来对待雷总,由董事会出了一个决议免除其职务,但并没有降薪,因为实际上员工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所以员工对此没有异议。
2.没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因员工无过错,公司选择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故为由,把客观情况和公司的决定关联起来。先从业务角度出发,因公司停止了国内制造业务,整个部门撤掉,部门员工并到其他部门,总监和负责人岗位被取消。从业务变化关联到岗位变化,从而解除其职务。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点常被HR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使用,那么是否一定合法?喻律师表示不一定。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北京对此限定很严格,要求这种变化必须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如法律变化、拆迁、租房合同到期等,自己做出的调整可能不被认可。但喻律师表示,有风险的理由也好过没有理由。
3.什么时候离职?
对此,员工提出到期终止,公司提出协商解除离职。员工方面主要考虑个人职业发展,在找新工作时,如果说是因为和原单位协商解除或辞职都不好解释,而公司担心最后花了钱员工又出尔反尔。
最后,双方协商的解决办法是,员工签署一份到期离职文件,并提前写一封辞职信,这样一方面到期终止,如果不能终止也有辞职信。
最后谈判结果:劳动合同变更为三个半月后到期,雷总提前签署辞职信,改成弹性工作制,每周工作两天,如果需要找工作还可以请全薪事假,到期后没有补偿金,总计约22万。
喻律师提示:在谈判之中,如果员工提出钱以外的诉求,一定要非常注意,谈判的时候不谈钱,说明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可以满足,员工也会满足公司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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